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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劣駕駛佔用國道內側超車道,並惡意超車致使車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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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劣駕駛佔用國道內側超車道,並惡意超車致使車禍。
  • Published_at:2014-03-15
  • Category:Autos & Vehicles
  • Channel:Dai GiokCh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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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description: 103年2月11日,上午8:20分,我的車在國道82.8公里撞上國道分隔島全毀。 當時對方車輛於肇事後即逃逸,經國道警察到場處理,做完筆錄後,於事後找來影像中5575-B7車主訊問,當時對方僅聯繫一次,說會由保險公司處理,但至今日103年3月15日,對方仍不聞不問,絲毫感受不到對方有和解之誠意。 因現今對方依舊聯繫不上,因此企盼社會大眾能夠多方協助。若知道5575-B7這位車主下落者(目前僅知對方為苗栗人士),請e-mail聯繫:tegiokchi@gmail.com。感激不盡!謝謝! 附上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33條全文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,不遵使用限制、禁止、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: 一、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。 二、未保持安全距離。 三、未依規定行駛車道。 四、未依規定變換車道。 五、站立乘客。 六、不依規定使用燈光。 七、違規超車、迴車、倒車、逆向行駛。 八、違規減速、臨時停車或停車。 九、未依規定使用路肩。 十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。 十一、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、捆紮。 十二、未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行車。 十三、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。 十四、連續密集按鳴喇叭、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。 十五、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。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,超車後,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,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。 除前二項外,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,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。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、車輛或動力機械,而行駛或進入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。 前四項之行為,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,適用該規定。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,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。 根據上引條例第14項,「『連續』密集按鳴喇叭、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」,是國家認定的違規行為。但我方僅閃燈一次,以為告知作用。但遭對方如此惡意對待且事後避而不見,實在令人恐懼且心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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